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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資訊

    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 列印

     申請商業登記,自98年4月13日起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

    • 改革前流程:

    1. 商業名稱預查

    2. 各單位聯合審查:
      • 特許事業主管機關(如衛生、消防等)

      • 營業稅籍(國稅局)

      • 房屋使用(使用執照)

      • 土地使用(土地管制)

      • 商業登記文件(交易安全)

      • 合格則核發登記證,不合格則駁回

    • 改革前缺點:

      • 登記審查費時

      • 登記與管理合一,降低企業競爭力

    • 改革後流程:

    1. 商業名稱預查
    2. 僅審查商業登記文件
    3. 文件齊備即符合,核發登記核准公文與抄本
    • 改革重點說明:

      • 登記與管理分離

      • 商業地址與營業場所、營業行為是否合規,改由各主管機關管理

    • 改革成效:

      • 簡化登記程序

      • 提升行政效率


    【備註說明】監察院於87年6月8日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請行政院「採行營利事業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行政院遂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此公司(商業)登記回歸準則主義,「凡符合法定程式與要件即准為登記」。至於公司(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則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刑事)等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裁處。

     

    • 相關圖片
      1. 這是一張說明商業登記制度變革的圖表。內容比較98年4月13日前後,商業登記從「登記與管理合一」轉變為「登記與管理分離」的流程差異與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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