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業登記,自98年4月13日起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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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預查
- 各單位聯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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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事業主管機關(如衛生、消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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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籍(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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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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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土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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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文件(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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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則核發登記證,不合格則駁回
- 商業名稱預查
- 僅審查商業登記文件
- 文件齊備即符合,核發登記核准公文與抄本
【備註說明】監察院於87年6月8日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請行政院「採行營利事業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行政院遂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此公司(商業)登記回歸準則主義,「凡符合法定程式與要件即准為登記」。至於公司(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則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刑事)等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