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20條 |
公司每年需召開股東常會,財務報表應經監察人查核,並需要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請求其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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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每年例行義務,各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解除董監事責任(公司法231條)。 |
| 公司法第170條 |
| 公司法第228條 |
| 公司法第195條 |
公司每3年需選任新董事、監察人。 |
任期屆滿未改選,延長其職務致改選董監事就任為止。 |
| 公司法第183條第1項 |
公司應將股東會會議紀錄發送給股東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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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210條 |
公司應將股東名簿、章程、財務報表、股東會議記錄、公司債置於公司(或股務機構)供股東或利害關係人抄錄。 |
可取得股東名簿、章程、財務報表、股東會議記錄等資料。 |
| 公司法第210條之1 |
| 公司法第173條之1 |
過半數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 |
應同時注意公司法第165條閉鎖期規定、第172條開會通知規定,以避免會議無效或受罰。 |
| 公司法第173條 |
少數股東可以請求主管機關同意,使其自行召集股東會議(選任董、監)。 |
- 1基於公司自治原則、避免介入公司紛爭,以第2項為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召開股東會,主管機關通常會從嚴審查。
- 公司在沒有董監事時,以第4項為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召集股東會,主管機關基於協助公司恢復正常營運,通常會從寬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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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214條 |
少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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