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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資訊

    公司股東權益保障 列印
    法令規範 權利說明 實務
    公司法第20條

      公司每年需召開股東常會,財務報表應經監察人查核,並需要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請求其承認。

      董事每年例行義務,各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解除董監事責任(公司法231條)。
    公司法第170條
    公司法第228條
    公司法第195條   公司每3年需選任新董事、監察人。   任期屆滿未改選,延長其職務致改選董監事就任為止。
    公司法第183條第1項 公司應將股東會會議紀錄發送給股東知悉。  
    公司法第210條   公司應將股東名簿、章程、財務報表、股東會議記錄、公司債置於公司(或股務機構)供股東或利害關係人抄錄。   可取得股東名簿、章程、財務報表、股東會議記錄等資料。
    公司法第210條之1
    公司法第173條之1   過半數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   應同時注意公司法第165條閉鎖期規定、第172條開會通知規定,以避免會議無效或受罰。
    公司法第173條   少數股東可以請求主管機關同意,使其自行召集股東會議(選任董、監)。
    1. 1基於公司自治原則、避免介入公司紛爭,以第2項為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召開股東會,主管機關通常會從嚴審查。
    2. 公司在沒有董監事時,以第4項為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召集股東會,主管機關基於協助公司恢復正常營運,通常會從寬審查。
    公司法第214條   少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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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股東權益保障相關法令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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