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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與董事會職權差異 列印
      股東會議(常會、臨時會) 董事會
    法令規定   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職權   限定於下列事項:
    1. 公司解除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上限(自己的實收股本40%)的限制。
    2. 將已發行具有票面金額的面額股全部『轉換為無票面金額的無面額股』。
    3. 已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4. 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讓與公司主要財產或受讓其他公司的主要財產等公司重大營業政策變更的行為。
    5. 選任、解任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6. 許可董事競業禁止的限制。
    7. 公司分派盈餘時,決定用『發行新股』的方式發放。
    8. 決定以公積發放新股或現金給股東。
    9.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解散、合併或分割公司。
    12.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13. 未經訂定於章程之董事、監察人報酬。依據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執行業務。
    1. 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
    2. 選擇及監督經理人。(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
    3. 審閱本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
    4. 審閱本公司之財務目標,並監督其達成情形。
    5. 監督本公司之營運結果。
    6. 召開股東會議、編製財務報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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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是一張說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與「董事會」職權差異的圖表。圖中以人形圖示左右平衡三角形與方形,象徵兩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不同角色與權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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