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說明 |
董事及董事長 |
監察人 |
| 權責 |
- 由選任出來的董事(3人以上)組成董事會執行公司業務。
- 董事2人時,準用董事會規定。
- 董事1人時,由董事長行使董事會權責。
- 董事應出席董事會參與公司業務討論及表決:
公司法第193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 董事對於公司有(民法)善良管理人義務及忠實義務。
公司法第23條規定,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致公司受有損害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其他如:召開股東會義務(公司法172條)、報告財務報表義務(公司法20、228條)、競業禁止(公司法209條)、辦理登記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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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常設機關。
-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監察人執行職務。
- 有限公司由『股東』執行職務。
- 公司法第8條規定,職務範圍內之公司負責人。
- 公司法第218條,…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 公司法第220條,…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 公司法第221條,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 公司法第222條,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職員。
- 董事與公司為交易、借貸,或對董事為訴訟時,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 公司法218條,監察人監督、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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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說明 |
資格 |
資格 |
| 選任方式 |
- 限有行為能力人。
- 準用公司法第30條規定,應注意消極資格限制(涉及詐欺、背信、侵占、票據等問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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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有行為能力人。
- 準用公司法第30條規定,消極資格限制(涉及詐欺、背信、侵占、票據等問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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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任 |
選任 |
- 公司法第198條,股東會提案、累積投票制選選任。
- 公司法第195條,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 公司法第208條,由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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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用公司法第198條,股東會提案、累積投票制選選任。
- 公司法第195條,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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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辭任 |
- 以意思表示(例如存證信函)送達公司,表示辭任監察人,即可生效。
- 2、代表公司負責人應於15日內申辦監察人解任登記。
- 3、董事長辭職時,可由董事互推代理董事長,召開董事會選任新董事長。如剩餘董事人數不足,可由監察人召開股東會補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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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意思表示(例如存證信函)送達公司,表示辭任監察人,即可生效。
- 代表公司負責人(董事長)應於15日內申辦監察人解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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